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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czj33/2022-00147
            發布機構
            市財政局
            文  號
            日期
            2022-06-16
            減稅降費專項行動政策解讀--《臨滄市進一步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工作方案》
            瀏覽:1221次 字體:【

            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臨滄市進一步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工作方案》(臨政辦法〔2022〕58號),通過實施“十三個專項行動”落實進一步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各項措施,為更好理解“減稅降費專項行動”措施,現作如下解讀:

            一、“減稅降費專項行動”的背景

            深刻領會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減稅降費政策是有效的“減壓閥”,有助于穩住市場主體,從而穩住經濟基本盤。2022年,國家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是應對當前復雜嚴峻的經濟形勢、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的關鍵舉措。針對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制造業、特殊困難行業提供稅費支持,減的是稅費,增的是信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進一步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積極應對經濟下行和疫情防控等外部環境影響,切實穩住市場主體,確保惠企政策落地見效,要堅決扛起抓牢減稅降費政策貫徹落實的政治責任,實施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按照時間節點扎實開展工作,做到該減的減,該降的降,該免的免,該退的退,該緩的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振各方面發展信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減稅降費專項行動”的主要政策內容

            2022年,在落實好以前年度出臺的減稅降費政策基礎上,國家部署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國務院、財政部、稅務總局陸續公布了一批減稅降費政策;同時,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授權,制定了一些云南省的地方稅費支持政策措施。2021年底到期延續執行和2022年新出臺的減稅降費政策共計38項(詳見附件)。主要涉及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聚焦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鼓勵企業創新研發,支持困難行業紓困和民生保障。

            附件:2022年減稅降費政策38條

            附件

            2022年減稅降費政策38條

            1.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享受主體】

            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上述規定所列行業企業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此外,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優惠內容】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辦理方式】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核準增值稅留抵退稅額。

            2.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享受主體】

            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同一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的,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此外,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優惠內容】

            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辦理方式】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核準增值稅留抵退稅額。

            3.中小微企業新購置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4.繼續延緩繳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享受主體】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延緩的稅費】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30號)

            (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5.延緩繳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享受主體】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延緩的稅費】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6.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7.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8.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國家規定高限執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征收。

            【政策執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9.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含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22年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含單位和個人),免租期間(以減租方式減免租金的可換算成免租期)免征相應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

            (2)《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0.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1.放寬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

            【享受主體】

            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2.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3.生產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10%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4.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優惠內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5.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

            【優惠內容】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一年。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6.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納稅人。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優惠內容】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7.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3歲以下嬰幼兒的監護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8.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優惠

            【享受主體】

            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9.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計稅政策

            【享受主體】

            取得股權激勵的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0.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外籍個人。

            【優惠內容】

            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1.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中央企業負責人。

            【優惠內容】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參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執行。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2.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3.免征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臨時性補助、獎金及單位發給個人的預防藥品等實物的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單位發給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的個人。

            【優惠內容】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4.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創辦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招用其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規定的最高浮動上限幅度確定了具體稅額扣減限額(定額)標準:符合條件的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重點群體人員就業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3)《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財稅〔2019〕26號)

            (4)《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8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5.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創辦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招用其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規定的最高浮動上限幅度確定了具體稅額扣減限額(定額)標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3)《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財稅〔2019〕25號)

            (4)《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延長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6.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其中,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云南省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是指受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委托,承擔省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任務,并取得省級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承儲企業。

            云南州(市)級、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是指受州(市)、縣(市、區)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和儲備等部門委托,承擔州(市)級或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任務,且取得州(市)或縣(市、區)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承儲企業。

            【優惠內容】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

            (2)《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商務廳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明確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云財稅〔2022〕18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7.城市公交等軌道交通系統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

            【優惠內容】

            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8.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9.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和印花稅

            【享受主體】

            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優惠內容】

            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30.減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31.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

            【優惠內容】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并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0號)

            【辦理方式】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規定的條件、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32.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發生相應跨境應稅行為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對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產品責任保險;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政策執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7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33.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稅收政策

            【享受主體】

            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優惠內容】

            (1)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3)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政策執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事項,也可享受相關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34.延續執行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階段性穩就業政策

            【享受主體】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降低為1%(單位0.7%,個人0.3%)。

            【政策執行期】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

            (2)《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印發關于落實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發改財金〔2022〕226號)

            【辦理方式】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后,由稅務部門征收。

            35.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

            【享受主體】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可按規定享受緩繳失業保險費一年。

            【政策執行期】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

            (2)《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印發關于落實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發改財金〔2022〕226號)

            【辦理方式】

            企業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統籌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36.將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比例最高提至90%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

            【優惠內容】

            將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比例由60%提高至90%。

            【政策執行期】

            2022年12月31日前。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

            (2)《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印發關于落實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發改財金〔2022〕226號)

            【辦理方式】

            實行“免申即享”,無需企業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

            37.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

            【享受主體】

            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藥品。

            【優惠內容】

            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政策執行期】

            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

            (2)《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

            【辦理方式】

            由執收單位判別執行。

            38.授權地方人民政府自主決定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減免條件的相關企業。

            【優惠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政策執行期】

            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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