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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滄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滄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5-07-10 08:53
            來源: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5717次
            字體:【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臨滄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71

            (此件公開發布)


            臨滄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和省相關政策要求,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滄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配售、回購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通過新建或收購等方式籌集,限定配售對象、戶型面積、配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家庭封閉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和管理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承擔主體責任,負責落實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配售、回購等全過程管理。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項目建設、配售、運營、回購和管理工作;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關辦法、規定和政策的執行負責審核申購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牽頭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確定工作;牽頭組織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審核、配售工作;指導監督有關企業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封閉管理、資金監管和日常運營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工作;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上級資金申報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申購家庭戶籍審核認定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申購家庭婚姻狀況審核認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指導申報上級補助資金配合債券使用部門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申報發行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統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規劃選址、土地劃撥負責查驗申購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落實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轉移登記等進行監管,實施封閉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養老保險繳納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個人公積金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主要分為新建和收購存量房。

            (一)劃撥用地集中新建

            (二)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建設,在符合上位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

            (三)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五)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房源滿足可辦理不動產權證、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適中等條件。

            第六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規劃選址應充分考慮各類購房群體對交通、就業、入學、就醫、購物等方面的需求,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優先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七條  新建方式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應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組建獨立項目公司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配售。收購方式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購主體應具備專業化運營能力,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且符合商業銀行授信要求。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單套建筑面積以70100平方米中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以實用緊湊型的兩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為主。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嚴格落實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應加強成本控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納入本地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以劃撥方式供應,僅支付相應土地成本。

            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項目中用于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依法實施征收或者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地方人民政府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紅線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成本。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紅線范圍內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由建設單位統籌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十二條  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對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鼓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等上級資金,按規定申報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二)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開發貸款資金可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授信綠色通道,給予授信額度優惠,滿足建設單位合理融資需求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優先給予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滿足銀行放款前置條件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享受稅費優惠,按照國家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規定執行

            (六)享受國家、省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每個家庭限購一套。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不包含父母、子女。

            申請家庭應當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可單獨申請。

            第十四條  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申請人應當具有申請地城鎮戶籍,或者在臨滄市連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2個月以上穩定就業常住人口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城市引進人才;

            (三)在臨滄市無自有產權住房。

            臨滄市“興臨人才”支持計劃中“人才引進專項”的引進人才,不受戶籍、養老保險繳納時限制,優先進行配售選房。

            第十五條  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騰退原政策性住房后可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申請購買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須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自簽訂購房合同下月起停止發放。

            已享受市本級高層次引進人才購房補貼的不得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申購輪候

             

            第十六條  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審核和公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購。申購家庭戶籍所在地或就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定平臺或窗口,填寫申購信息,提交規定的材料。申家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意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戶籍、住房、婚姻、人才資格、享受政策性住房等狀況查驗公示申購家庭相關信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住房情況、婚姻狀況等材料;

            2按照城鎮戶籍類別申請的,提供戶口本;按照穩定就業常住人口類別申請的,提供在申請地穩定就業、長期居住情況養老保險繳納憑證等材料;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類別申請的,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身份情況證明材料;按照臨滄市“興臨人才”支持計劃中“人才引進專項”的引進人才類別申請的,提供人才認定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審核。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當地自然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審核申購家庭的購買資格。

            (三)公示。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審核結果,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納入縣(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取得申購資格。公示期間申購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七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期不超過5年。輪候家庭可根據信息的變化情況,申請數據更新。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八條  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不超過建安成本的5%)的原則測算確定。

            建設單位(收購主體)測算擬定項目的配售價格,報項目所在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初審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九條  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現房銷售。實行一項目一配售方案,項目配售前,由建設單位(收購主體)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房源情況向項目所在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配售方案,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5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審定,縣(區)人民政府5個工作日內審定通過后實施。配售方案應當包含項目基本情況、申請流程、配售對象、房源信息、配售價格、回購事宜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配售的公告、報名、搖號、選房、復核、簽約、交房等具體流程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第七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收購主體)設立或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主要承擔項目管理、車位及配建商業運營具體事宜。屬地政府依法依規通過公平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及再配售工作,并負責回購資金的籌集。

            第二十二條  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在不動產登記簿房屋性質欄記載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三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所在地運營機構進行回購或封閉流轉。離婚析產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可另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方式退出保障。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原則上可以提出申請,滿足回購條件的,由所在地運營機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庫,意向家庭申購后,組織回購并再次配售。

            第二十五條  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抵押貸款、無租賃、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四)退出已享受的落戶、就學等權益。

            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申購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地運營機構回購,回購款應優先用于清償回購房屋未結清的貸款:

            (一)申購家庭因工作調動或辭職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申購家庭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申購家庭在臨滄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

            將房屋用作除本套購房貸款抵押外其他抵押的;

            (六)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1%)〕。交付使用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回購后的房源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進行再配售,再次配售價格與該房屋回購價格一致。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家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轉讓、贈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改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破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

            (四)設立居住權;

            (五)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區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收購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公平爭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按照物業服務價格政策規定執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納入街道和社區網格化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與商品住房小區購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  長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地運營機構可以參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出租。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申購家庭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資格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購房資格,收回住房并將申購家庭列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堅決查處腐敗尋租、騙取資格、多占住房、以權謀房等問題。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責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收購主體)、運營機構等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保障性住房配售、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情況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章    

             

            第三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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